济宁市建筑行业节能改造新规出台 改造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了解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共同制定的《济宁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下简称《办法》),将从申报条件、申请流程、补助方案等方面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提供“操作手册”,意味着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实施改造的公共建筑 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改造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用房等。实施改造的公共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应率先落实改造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说。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是本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鼓励对象之一。
节能改造项目主要对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进行二项及以上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的节能效果。
据悉,公共机构类公共建筑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业主单位可自行申请政府采购也可委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机构并签订合同。
补助金额为20元/平方米
《办法》规定,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单个项目平均节能率不少于15%的,按20元/㎡进行补助,对平均节能率低于15%的不予补助。
“示范项目完工并具备补助资金发放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发放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有一次发放和两次发放两种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说,一次性发放需在最终节能量核定之后,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济宁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工程验收报告》、《节能量核定报告》等。符合拨付条件的示范项目改造建筑面积、平均节能率、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
两次发放补助金则分为,第一次可申请该项目60%的补助资金,需在示范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获得补助;第二次为示范项目经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最终现场测评合格后,申请剩余补助资金。此外,经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测评不达标的项目,应在收到项目不达标通知半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整改平均节能率仍低于15%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已拨付的补助资金须在1个月内退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